西安一男子因职务犯罪受审 致公共财产损失270余万元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6日公开开庭审理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原副主任、西安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王某职务犯罪一案。
经查,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9月起,担任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副主任、西安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负责占道停车收费服务管理工作。自2018年4月起,王某每月收受停放中心直属大队原大队长张某峰(另案处理)好处费,2018年4月至同年10月,每月收取人民币2000元,2018年11月起每月收取人民币3000元,直至2020年5月,共计收取人民币7.1万元。
王某收取张某峰按月送的好处费后,对张某峰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截留停车场包月停车费的行为予以默许。同时,王某在分管收费管理及信息化建设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疏于监管,放任直属大队私自截留包月停车费、未对收费站点信息认真审核导致部分管理大队出现“吃空饷”情况,致使公共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749887.72元。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好处费,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王某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法庭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被告人陈述等庭审程序,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据悉,该案将择期宣判。中新网西安4月6日电 (记者 张一辰)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张一辰 [编辑:西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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